王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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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聯生(1910-1976),臺灣基隆人。 依(44)審特字第1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陶器販,其原與連德溫認識,由連帶同傳世明向其宣揚匪黨好處,及告知欲團結青年,組織青年俱樂部,邀其幫忙代售《新生活》及《青年╳╳》雜誌書刊,王聯生雖拒絕,然已明知連德溫等為匪諜,迄連被緝獲時未予檢舉。1955年7月17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9年4月7日假釋。 其家屬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6月經第7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王聯生明知連德溫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王君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王君於審理中否認,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陶器販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11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8月2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