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佑民

  • 王佑民 1927年出生 河南 孟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佑民(1927-),河南孟縣人。 依(41)安潔字第272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醫學院醫科49期學生,其等人曾受遲紹春、李勉邀約參加匪幫集會,並由葛仲卿領導,準備在共匪攻臺時成立自治會,以待共匪接收。1951年12月18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集會」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12月1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7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等6人僅止於就左傾書刊進行研究討論,並無其他佐證證明其等6人集會即屬判決書,難認其有參加叛亂活動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醫學院醫科49期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72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集會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