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勉
- 李勉 男 1927年出生 安東 安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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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勉(1927-),安東市人。
依(41)安潔字第107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醫學院學生,其由遲紹春吸收加入匪之組織。1951年5月15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8年5月14日刑期結束,6月28日開釋。
其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另案被告于凱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該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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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醫學院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07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7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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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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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