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承美

  • 邱承美 1928年出生 山東 萊陽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3總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邱承美(1928-),山東萊陽人。 第一案:依(41)安潔字第272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醫學院醫科四十九期學生,其等人經遲紹春、李勉分別邀約參加匪幫集會,受葛仲卿領導,準備在共匪攻臺時成立自治會,保護校產,維持秩序,以待共匪接收。1951年12月18日被羈押。1952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集會」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8年12月17日刑期結束。刑滿後移送執行強制工作。1960年3月5日開釋。 第二案:依(54)警審特字第01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信誼藥廠化驗師,其在大陸接受匪訓,參加外圍組織「教員救國會」,充任教員,來臺後,在國防醫學院讀書時,參加匪諜領導之集會等情。1965年7月2日被羈押。196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免訴。1966年1月20日免訴開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7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主要理由為其等6人僅止於就左傾書刊進行研究討論,並無其他佐證證明其等6人集會即屬判決書認定之參加叛亂活動,故認非有實據。其於2001年6月26日再次提出,2002年8月3日經第2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其先後被訴在大陸參加匪組織及在臺參加匪集會,為法律上同一案件,其在臺參加匪集會部分,既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確定,即其在大陸1945年參加匪組織部分,應依法諭知免訴。其因涉叛亂案遭免訴判決前羈押部分,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故應予補償。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醫學院醫科49期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72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集會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信誼藥廠化驗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特字第017號
    • 判決主文: 免訴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6月1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