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雲祿

于雲祿(1928-),山東牟平人。 依(41)安潔字第272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醫學院醫科四十九期學生,其經遲紹春、李勉分別邀約參加匪幫集會,受叛徒葛仲卿領導,準備在共匪攻臺時成立自治會,保護校產、維持秩序,以待共匪接收。1951年12月17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集會」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12月16日刑期結束,12月17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7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等6人僅止於就左傾書刊進行研究討論,並無其他佐證證明于等其6人集會即屬判決書認定之參加叛亂活動,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醫學院醫科49期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72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集會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