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淳

吳淳(1928-),江蘇南通人。 依(41)安潔字第272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醫學院醫科四十九期學生,其等人曾受遲紹春、李勉邀約參加匪幫集會,並由葛仲卿領導,準備在共匪攻臺時成立自治會,以待共匪接收。1951年12月17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集會」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8年12月16日刑期結束。1959年1月19日完成具保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7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等6人僅止於就左傾書刊進行研究討論,並無其他佐證證明其等6人參加集會,即認定其等參加叛亂活動,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醫學院醫科49期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72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集會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