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劍鋒

劉劍鋒(1928-),遼寧新民人。 依(41)安潔字第272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醫學院醫科四十九期學生,其經遲紹春、李勉分別邀約參加匪幫集會,受葛仲卿領導,準備在共匪攻臺時成立自治會保護校產,維持秩序,以待共匪接收。1951年12月18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集會」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12月17日刑期結束。1962年4月18日開釋。 其於200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集會,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李勉、遲紹春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其在偵查中供承參加自治會,討論匪軍到臺時出而維持學校秩序,保護校產,圖謀自身安全,難認為叛亂之集會,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醫學院醫科49期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72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集會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0年4月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