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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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譚新元 1917年出生 江蘇 寶山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譚新元(1917-),江蘇寶山人。 依(65)諫判字第9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糖公司機械工程處十三職等副處長,其在大陸時曾參加共產黨,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運輸人員訓練所受訓時,接受何叔度領導,經常與陳奕霖、王世一、傅鴻林、游朗星等集會。來臺後復與游朗星、傅鴻林等參加由何叔度主持之叛亂集會,後為配合「迎接共匪解放臺灣」之保產立功計劃,由王世一領導,與毛雄威、鄧子仲、袁啓文等積極推行蒐集鐵、公路車輛器材、營運路線等資料。1976年5月27日被羈押。197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7年。1983年5月26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僅有保產立功計畫,未有具體著手叛亂顛覆政府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9 歲
    • 當時職業: 台糖公司機械工程處副處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5年
    •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009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