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修治

王修治(1921-1997),湖北漢川人。 依(67)諫判字第4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處海外部正工程司,其曾在重慶市之交通部公路總局運輸人員訓練所,參加共產黨,來臺後任職公路局期間,仍與游朗星等參加共黨集會。1976年12月4日被羈押。197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2條第1項判處交付感化3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其家屬於200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另案被告譚新元等之供述及證人游朗星等人結證相符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此外無其他具體之證據,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王君交付感化以保護管束代之前之受羈押之限制人身自由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應予補償。
    • 當時年齡: 57 歲
    • 當時職業: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工處海外部正工程司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7年
    • 裁判書字號: (67)諫判字0044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1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