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朗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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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朗星(1918-),四川資中人。 依法務部調查局函覆資料,其於1942年間,經由武漢大學同學吸收加入共產黨,來臺後,仍繼續為匪從事宣傳活動等情。1976年8月9日被約談。1976年8月10日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羈押。1976年10月9日調查終結並移軍法審理。197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羈押期間延長2月。1977年1月4日獲覓保開釋。 其於2006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5月經第5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游朗星係因涉嫌叛亂案遭法務部調查局約談,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羈押,復於調查終結後發交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羈押,後因符合寬處要件獲覓保開釋,則游君於調查局及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以補償。至游君經調查局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羈押部分,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羈押,非屬治安或軍事機關限制人身自由之情形,故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不予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