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朗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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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朗星(1918-),四川資中人。 依法務部調查局函覆資料,其於1942年間,經由武漢大學同學吸收加入共產黨,來臺後,仍繼續為匪從事宣傳活動等情。1976年8月9日被約談。1976年8月10日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羈押。1976年10月9日調查終結並移軍法審理。197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羈押期間延長2月。1977年1月4日獲覓保開釋。 其於2006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5月經第5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係因涉嫌叛亂案遭法務部調查局約談,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羈押,復於調查終結後發交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羈押,後因符合寬處要件獲覓保開釋。則其於調查局及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