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瑞芳

邵瑞芳(1922-),浙江慈谿人。 依(66)諫判字第16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在貴陽中國紅十字會救護總隊部汽車修理廠服務時,經該廠廠長張世恩吸收參加共產黨,並接受張領導。後在重慶考入交通部公路總局運輸人員訓練班,復接受何叔度之領導,來臺復與萬克成等參加游朗星所主持之共黨小組會議。1976年7月21日被羈押。197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2條判處交付感化3年,以保護管束代之。1977年3月16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月經第3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匪黨組織情節輕微,予以交付感化以保護管束代之,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潭新元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6年
    •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0016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感化代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7月2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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