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心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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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心信(1919-),重慶市人。 依(66)諫判字第4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公路局總工程司室薦任正工程司,其在武漢大學就讀時,經樂恭彥介紹,余俊監誓,參加共產黨,並與蘇樓、余家祐同一小組。畢業後即進入交通部公路總局運輸人員訓練所受訓,復受何叔度領導,與金奎、陳奕霖、王世一、游朗星、傅鴻林等人同一小組,來臺後未自首。1976年11月11日被羈押。197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2條判處交付感化3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其家屬於200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9年8月經第6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裴心信於1943年間國立武漢大學就讀時,經樂恭彥介紹參加共產匪黨,來臺後迄未自首,以其犯罪情節顯屬輕微,宣告交付感化以保護管束代之,惟裴君於審理中辯稱在調查局之自白,非出於自由意志,而樂恭彥等人是否為供黨分子不無疑義,其於1942年間參加三民主義青年團,不可能1943年10月間又加入共產黨,證人游朗星、傅鴻林之供稱與事實不符等情,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