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文俊

劉文俊(1928-1989),河北獻縣人。 依(39)翌晏字第88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聯榮艦信號上等兵,其雖未參加聯榮艦叛逃,但事後受匪訓練,並復原職,後於果敢(桂山)艦任輪機航海舵工等職,因艦被擊毀當場伏獲。1950年5月25日被羈押。1950年經海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12款「聽從煽惑逃叛」判處有期徒刑15年,《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以暴動竊據國土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1970年5月24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經判處聽從煽惑逃叛及共同以暴動竊據國土顛覆政府罪。聽從煽惑逃叛罪部分案件之主要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聽從煽惑逃叛,僅因該聯榮艦由柳炳鎔、李振華等人發動自澳門港將艦開往廣州投匪,其於該艦任上等信號兵,然並無具體證據證明其有投匪之意思,難認其有逃叛之犯意,故認本案聽從煽惑逃叛罪部分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前海軍聯榮艦信號一等兵;匪果敢(桂山)艦信號一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翌晏字第0888號
    • 判決主文: 聽從煽惑逃叛、共同以暴動竊據國土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0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綠島本部新生訓導處執行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52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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