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萬川

王萬川(1929-2000),臺灣臺南人。 依(41)安潔字第076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國石油公司高雄煉油廠工人,其曾聽周清連告知豬肉會係匪幫組織後表示拒絕參加。1951年6月4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1953年12月3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月20日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申請補償審核通過後逝世,其家屬於2001年9月提出申請,2001年11月17日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同案被告周清連之供詞為依據。惟原判決對所載「豬肉會」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查證,無法僅依周清連曾邀其加入該會,即認定其明知周連清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中國石油公司高雄煉油廠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769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