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德仁

陳德仁(1925-1993),臺灣新竹人。 依(40)安潔字第04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光榮照相館技士,其為光榮照相館店夥,曾代蘇藝林拍攝軍用地圖。1950年7月14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1951年11月7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3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6月經第3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其於另案被告于非攜帶軍用地圖攝影時不加察究,率意拍攝,係思想不正,或受匪徒利用,而予交付感訓,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光榮照相舘技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436號
    • 判決主文: 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6月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3月2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