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相故

  • 吳相故 1924年出生 1995年卒 臺灣 臺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3總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吳相故(1924-1995),臺灣臺南人。 依(40)安澄字第114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由黃本士介紹參加共匪組織,曾掩護逃亡黨員及供給其食物。1950年10月6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2年10月5日刑期結束。刑滿後令入勞動教育所強制工作。1964年6月5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7月經第2屆第2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其縱有參加組織及掩護逃亡,亦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此外無其他具體顛覆政府之計劃或作為,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149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3年7月29日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因案處刑在台灣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執行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52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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