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揪 (朱鍬)

朱揪(1895-1979),臺灣臺南人。 依(39)安澄字第313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拒絕陳窗之勸誘加入匪幫,因害怕奸匪報復,不予檢舉。1950年7月24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1年1月19日保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未附任何理由,遽行認定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別無其他具體證據,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313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月2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