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妙傳

李妙傳(1928-),浙江紹興人。 依(49)獬平字第26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八十一師二四三團二營營部連中士無線電話務士,其與劉主井等共組「中國救國黨」,企圖顛覆政府,曾參與會議五次,擬訂人事制度、設計黨旗圖樣等情。1957年8月2日被羈押。1960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72年8月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雖有組「中國救國黨」、創製黨旗、開會5次等行為,均難認已達著手實行之階段,亦難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八十一師二四三團二營營部連中士無綫電話務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獬平字第026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