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伍仔

蔣伍仔(1926-1989),湖南東安人。 依(49)獬平字第26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八十一師通訊連下士話務士,其由蔡宋九、劉主井吸收加入中國救國黨。1957年8月2日被羈押。1960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2年8月1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月經第5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向國遠、劉主井、李妙傳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中國救國黨」組織之目的與性質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八十一師通信連下士話務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獬平字第026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