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金生
- 曾金生 男 1931年出生 江西 臨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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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曾金生(1931-),江西臨川人。
依(49)獬平字第38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八十一師二四三團團部補給組下士,其受劉主井、李妙傳之誘惑,共謀籌組中國救國黨,先後參與會議四次,又吸收羅克禮加入等情。1957年8月5日被羈押。1960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2年8月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參加軍中非法組黨固有不當,惟組黨之宗旨在指責某政黨執政不善,尚無具體證據證明有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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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八十一師二四三團團部補給組下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獬平字第038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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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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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