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金生

曾金生(1931-),江西臨川人。 依(49)獬平字第38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八十一師二四三團團部補給組下士,其受劉主井、李妙傳之誘惑,共謀籌組中國救國黨,先後參與會議四次,又吸收羅克禮加入等情。1957年8月5日被羈押。1960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2年8月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參加軍中非法組黨固有不當,惟組黨之宗旨在指責某政黨執政不善,尚無具體證據證明有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八十一師二四三團團部補給組下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獬平字第038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