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克禮

  • 羅克禮 1933年出生 廣東 樂昌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陸軍總司令部看守所、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羅克禮(1933-),廣東樂昌人。 依(49)獬平字第38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八十一師二四三團四連上等兵,其由曾金生吸收參加中國救國黨,並參與會議二次等情。1957年8月5日被羈押。1960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2年8月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中國救國黨」,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曾金生等之供述為據。惟該「中國救國黨」既如原判決所認定,係主張「實行民有、民治、民享,維護憲政,實行三民主義及反對一黨專政」等,因此難據以認定為叛亂之組織,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八十一師二四三團四連上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獬平字第038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