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救國黨案(劉興旺等案)

中國救國黨案(劉興旺等案),又稱「中國救國黨向國遠等案」。1957年5月由當時任第八十一師上士人事士向國遠為主,同該師士官劉主井、李妙傳、曾金生、林德仁、蔡宋九等共6人在金門烈嶼羅厝公墓組織成立中國救國黨,推舉向國遠為總裁,劉主井為副總裁。並訂有該黨的政綱、政策、黨員守則、黨歌、黨旗、口號與黨員手冊等。主張實行民有、民治、民享、維護憲法、實行大同主義、反對一黨專政、消滅賣國漢奸。並批評國民黨執迷不悟,蹈上滿清覆轍,一手獨攬軍政大權,在職官吏貪污腐化,你爭我奪,寡廉鮮恥,弄得國破家亡,海內外人心,無處歸宿,並認為最大敵人即是國民黨。
除創黨6人外,劉主井又吸收蕭天佐、秦天賞、蔣五仔、林永耀、袁金桂,李妙傳又吸收劉興旺,曾金生又吸收劉克禮,該黨加起來共13人。該黨黨費以黨員樂捐為主,活動地區主要在烈嶼,並在林德仁家開設書店以籌措經費。該黨活動是透過黨的力量吸收軍隊士兵參加,並以國民黨為最大敵人,平常約定以聖經及四書成語為通信案號。後來向國遠調金門,計劃在大金門建立支部,但約1957年8月時被第八十一師破獲,送金門防衛司令部轉送國防部情報局辦理。被控以破壞部隊團結,瓦解士氣策反軍隊於陣前起義,佈置單線活動,散佈消極失敗主義,進行心理戰,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程度。該案於1960年10月7日由國防部軍事法庭服判定讞,其中因涉案程度輕重,判刑各有不同。判刑中最重為向國遠無期徒刑,最輕為劉興旺判刑3年。
向國遠除被控是利用該黨破壞部隊團結,瓦解士氣,並同時建立起自己的武力,在國民黨沒有辦法時,要將此既成武力交給共產黨外,他也被指控在1949年在江蘇陸軍第四軍時,因思想傾共,受潛伏之白芝潔吸收,加入共產黨,受其領導。後因軍事失利,第四軍轉進廣州,向國遠與白芝潔失聯,同年8月隨軍來台,後因認為國民黨政府政治修明,無法活動,遂與共產黨斷絕聯絡。而後在劉主井爭取下組黨並任總裁,是以該黨也被認為是共產黨的外圍組織。向國遠雖承認組黨事宜,但關於參加共產黨一事,卻辯白乃因爲受到刑求之故,而不得不承認。但此一說法被金防部承辦人員否認,不被採納。向國遠雖被以叛亂論罪,但軍事法庭認為其組織之政綱、政策,未盡有違反憲法,故未以死刑論處,而是處以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沒收。
撰寫者/資料來源: 蘇瑤崇
  • 國防部軍法局,〈陸軍總司令部判決書〉,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187701/0040/1571/72107761/171/001/000023659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