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天佐

蕭天佐(1928-1998),江西會昌人。 依(49)獬平字第26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八十一師二四三團團部連上士班長,其由蔡宋九、劉主井吸收加入中國救國黨。1957年8月2日被羈押。1960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2年8月1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2月經第5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蕭天佐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蕭君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向國遠等之供述為據,惟該「中國救國黨」之目的既如原判決所認定係主張「實行民有、民治、民享,維護憲政,實行三民主義及反對一黨專政……」等,尚難據以認定為叛亂之組織,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八十一師二四三團團部連上士班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獬平字第026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