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興旺

本案為07545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劉興旺(1929-),湖南衡山人。依(49)獬平字第26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八十一師二四三團二營營部連中士軍械,劉興旺涉嫌參加由劉主井、李妙傳等共同組織之中國救國黨,並參與會議等情。1957年8月2日被羈押。1960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07545申請案於2005年4月2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5年8月6日經第4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劉君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劉君及共同被告向國遠、劉主井、李妙傳之供述為據,惟「中國救國黨」組織之目的、性質為何?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劉興旺,1929年生,男,湖南衡山人。小學三年肄業,1954年1月加入國民黨,為陸軍第三十二軍第八十八師第二百四十三團第二營營部連中士軍械。被控以在1957年6、7月間因參加中國救國黨開會,而於1957年8月2日被捕。該黨為向國遠、劉主井等在1957年5月組成,訂有該黨的政綱、政策、黨員守則、黨歌、黨旗、口號與黨員手冊等。主張實行民有、民治、民享、維護憲法、實行大同主義、反對一黨專政、消滅賣國漢奸。並批評國民黨執迷不悟,一手獨攬軍政大權,在職官吏貪污腐化,你爭我奪,寡廉鮮恥,並認為最大敵人即是國民黨。該黨被控破壞部隊團結,瓦解士氣策反軍隊於陣前起義,佈置單線活動,散佈消極失敗主義,進行心理戰,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程度。是以陸軍總司令部(49)獬平字第0265號以「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劉興旺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他於1957年8月2日服刑,1961年10月28日接受新生訓導處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感訓,1962年8月1日,以「思想改正、言行正常」獲得開釋。 劉興旺於2005年4月2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5年8月6日經第四屆第八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八十一師二四三團二營營部連中士軍械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獬平字第026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