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德仁

林德仁(1934-),福建金門人。 依(49)獬平字第26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由向國遠等吸收參加偽救國黨組織,並由劉玉井負責掌握。1957年8月2日被羈押。1960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2年8月1日刑期結束,刑滿後移至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訓第三總隊強制工作。1964年5月31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向國遠等供述為據。惟林於其審理中有刑求抗辯,原判決未予查證敘明,且「中國救國黨」既如原判決所認定係主張「實行民有、民治、民享,維護憲政,實行三民主義及反對一黨專政……」等,尚難據以認定為叛亂之組織,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獬平字第026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