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永耀

林永耀(1934-),福建金門人。 依(49)獬平字第26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書報商,其等人由劉主井吸收,在烈嶼加入偽救國黨。1957年8月2日被羈押。1960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2年8月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中國救國黨」,惟該「中國救國黨」既如原判決所認定係主張「實行民有、民治、民享,維護憲政,實行三民主義及反對一黨專政……」 等,尚難據以認定為叛亂之組織,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獬平字第026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