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鴻松

楊鴻松(1919-1986),福建福州人。 依(40)安潔字第135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月眉糖廠人事股長,其思想因時局而動搖,閱讀傾向匪幫書刊,思想有受毒害。1950年5月27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1951年5月8日交付感訓。 其家屬於201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10月經第7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1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7月經第8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楊鴻松思想因時局而動搖,閱讀傾向匪幫書刊,思想有受其毒害而發交感訓,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糖業股份限公司月眉糖廠人事股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356號
    • 判決主文: 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6月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5月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