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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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玻理(1920-1994),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潔字第129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涉嫌參加「中國共產黨臺灣工作委員會」及「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等情。1950年4月29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4月28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於警訊時曾供認參加共黨,經同案被告葉山林於警訊時供證參加組織時已知其參加等情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均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又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293號
    • 判決主文: 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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