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子瑜

洪子瑜(1918-1989),浙江餘姚人。 依(40)安潔字第135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月眉糖廠副管理師,其等思想因時局而動搖,與邵毓秀等過從甚密,並閱讀傾向匪幫書籍。1950年5月27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1951年5月8日交付感訓。1953年6月22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思想因時局而動搖,與邵毓秀等過從甚密,以及閱讀傾向匪幫書籍,思想受有毒害,而予感訓,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糖業股份公司月眉糖廠副管理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356號
    • 判決主文: 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2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2年1月2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