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連勳

劉連勳(1931-),廣東平遠人。 依(52)警審聲字第9號裁定書,案發時為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宜蘭縣務委員會輔導組組長,其出國考察青年問題期間,萌潛回大陸投匪意念,曾於蘇俄駐法大使館,請求簽證赴大陸匪區未果,復轉往瑞士,向匪駐日內瓦領事館表示熱愛共產主義,填具申請赴匪區護照表,並受其指示折返香港準備進入匪區,適劉連勳護照到期,無法在港居留,經友人勸導,始行返國向該主任秘書表白,移送到案。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3年5月16日交付感化。1966年5月31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僅依其之自白其,以及出國考察期間曾萌潛回大陸投匪意念,思想傾匪為據,而予交付感化,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事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宜蘭縣務委員會輔導組組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聲字第0009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