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連錫

楊連錫(1921-1985),臺灣雲林人。 依(40)安潔字第1352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曾聽張樹德向其表明已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並勸其參加,雖已拒絕參加叛亂組織,但明知張樹德為叛徒而不向政府告密檢舉。1950年12月16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1年6月1日調服勞役。1955年12月15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2013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6月經第8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原判決認定楊連錫明知張樹德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共同被告陳金河之供述為據,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業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35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月16日及限制人身自由1年9月共計1年5月2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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