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阿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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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阿賜(1918-1952),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052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廖天珠介紹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竹南支部,由廖天珠領導,研討《新民主主義》及《光明報》等書刊,經常在廖天珠家舉行小組會議,密謀發展組織,吸收新黨羽,並以「臺灣實行三七五減租農民不能富裕,如參加共產黨,將來可以分田,不要納租。」等言論,向田阿海、張阿煥等宣傳,並先後吸收加入匪黨,分別組成永和山及頭份小組,由其充任小組組長,傅阿乾曾由其煽動加入組織未果等情。1951年8月9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4月20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其在警訊中自白為唯一之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其吸收他人參加組織及發表謬論之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52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