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阿煥

張阿煥(1910-1999),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052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受廖阿賜吸收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1951年7月8日被羈押。1952年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7月7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1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依其在警訊中供認與共同被告廖阿賜供述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均否認,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52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