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阿乾

傅阿乾(1922-),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052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由廖阿賜煽動加入組織未果,但明知廖阿賜為匪而不告密檢舉。1951年8月17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1年。1952年8月16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其於警訊時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均否認明知廖阿賜為匪諜,原判決亦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資料,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528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 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