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天金

廖天金(1926-),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052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等受廖阿賜宣傳並吸收加入匪黨,組成永和山小組。1951年7月9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3年7月8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月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經廖天珠介紹加入朱毛匪幫,係依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廖阿賜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予以否認,且同案被告廖阿賜所供為「廖天珠所介紹加入者為新民主主義講演會」,難認係叛亂組織,此外又無其他具體佐證資料,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52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