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廖權
- 鍾廖權 男 1935年出生 臺灣 雲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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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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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廖權(1935-),臺灣雲林人。
依(59)初特字第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縣佳里國民中學荐任十一級教務主任,其涉嫌成立「青年同志會」,企圖結合青年,推翻政府,又曾向郭秋澤談論匪偽政權情形,影響郭君思想。1970年4月14日被羈押。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6年12月13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5月經第1屆第15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僅執筆起草「青年同志會」組織章程之行為,顯難據以認定為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罪證不足,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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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縣佳里國中教務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初特字第36號、(59)勁需字第3728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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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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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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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