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啟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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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達(1931-1951),臺灣桃園人。 依(40)安潔字第1138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由許國漢介紹,參加吳德忠所組織之臺灣民主同盟,許國漢、吳啟達及許溪信3人為一小組,並以許國漢為連絡人,受吳德忠領導,研究資本主義、共產主義區別及分析世界趨勢;復受吳德忠指示,以藉詞赴日缺乏路費為名,由吳啟達代撰書信交許國漢分致其親友籌募經費,以充組織費用。吳啟達接受吳德忠新臺幣180元,擬購槍彈未果,復經葉永堅介紹向登步某部隊李排長買得槍彈,均未經登記,旋將所購之槍彈以300元交給簡春喜充抵債務,又以540元賣予黃明哲,並於參加組織以前,曾竊取裝甲兵某部隊手榴彈寄存吳德忠家,更於被捕時鳴槍拒捕被緝等情。1950年11月10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刑法》第186條「連續未受允准販賣彈藥而無正當理由」判處有期徒刑1年,《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判處有期徒刑1年,《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判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1年4月2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5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6年5月經第4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吳啟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吳君之自白及許國漢等之供述為據,惟「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縱認其有為吳德忠購買槍枝未遂之行為,亦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138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連續未受允准販賣槍彈而無正當理由、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