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啟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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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達(1931-1951),臺灣桃園人。 依(40)安潔字第1138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由許國漢介紹,參加吳德忠所組織之臺灣民主同盟,其與許國漢、許溪信3人為一小組,並以許國漢為連絡人,受吳德忠領導,研究資本主義、共產主義區別及分析世界趨勢。復受吳德忠指示,以藉詞赴日缺乏路費為名,由其代撰書信交許國漢分致其親友籌募經費,以充組織費用。其接受吳德忠新臺幣180元,擬購槍彈未果,復經葉永堅介紹向登步某部隊李排長買得槍彈,均未經登記,旋將所購之槍彈以300元交給簡春喜充抵債務,又以540元賣予黃明哲,並於參加組織以前,曾竊取裝甲兵某部隊手榴彈寄存吳德忠家,更於被捕時鳴槍拒捕被緝等情。1950年11月10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刑法》第186條「連續未受允准販賣彈藥而無正當理由」判處有期徒刑1年,《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判處有期徒刑1年,《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判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1年4月2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5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6年5月經第4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許國漢等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且縱認其有為吳德忠購買槍枝未遂之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138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連續未受允准販賣槍彈而無正當理由、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