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賢嘉

秋賢嘉(1942-1998),臺灣新竹人。 依(64)諫判字第33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受陳道明吸收參加臺灣山地獨立運動組織,並分配其負責宣傳工作。1974年12月18日被羈押。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6年,減處有期徒刑4年。1978年12月17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2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4年2月經第3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陳道明、呂文華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其宣傳臺灣山地獨立運動組織,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4年
    •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003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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