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華

吳文華(1930-),臺灣臺中人。 依(41)安潔字第132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合作金庫業務部助理員,其由吳明正開始教育灌輸左傾思想,納入朱毛匪幫之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即臺灣省工作委員會中商支部組織,先後受江泰勇召集在學校教室內參加檢討國際及國內政治情勢,抨擊政府一切政策措施及如何吸收同學參加組織等會議三次,並接受吳明正交予之《時興文青年修養》、《文匯報》等反動書刊閱讀等情。1951年12月5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集會」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3年12月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 ,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集會,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自首分子吳明正之證詞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明知吳明正等為匪,且其參加會議僅是談論國內外情勢,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合作金庫業務部助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32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集會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