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維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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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維賢(1918-1997),臺灣臺南人。 依(42)安度字第007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裁縫,其常聽吳添貴向其宣揚匪政並吿知有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之組織,明知吳添貴為匪諜而不檢舉,又曾出資舊臺幣一百萬元,參加走私牟利,於吳添貴被捕後,仍與洪趙虎等繼續往返聯絡。1952年4月7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懲治走私條例》第1條「共同連續私運應稅物品進出口」判處有期徒刑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954年9月20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1999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依吳添貴及洪趙虎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足證其明知吳添貴、洪趙虎為匪諜,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裁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0079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共同連續私運應稅物品進出口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5月1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