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新蘭

鄭新蘭(1929-1991),臺灣高雄人。 依(50)警審特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市苓雅區公所兵役幹事,1946年其涉嫌於臺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工人宿舍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1960年12月15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5年12月14日刑期結束,12月15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所參加之叛亂組織之屬性、目的及組織型態均不明確,亦無具體之叛亂計畫與作為,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資料證明,難認係叛亂組織,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市苓雅區公所兵役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1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