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新蘭
- 鄭新蘭 男 1929年出生 1991年卒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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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鄭新蘭(1929-1991),臺灣高雄人。
依(50)警審特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市苓雅區公所兵役幹事,1946年其涉嫌於臺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工人宿舍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1960年12月15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5年12月14日刑期結束,12月15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所參加之叛亂組織之屬性、目的及組織型態均不明確,亦無具體之叛亂計畫與作為,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資料證明,難認係叛亂組織,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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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市苓雅區公所兵役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1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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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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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