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金英
- 鄭金英 男 1931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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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1619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鄭金英(1931-),臺灣臺北人。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礦工,鄭金英由鄭定國介紹加入匪幫組織。1953年1月3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覆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8年。1961年1月2日刑期結束,1月3日開釋。01619申請案於1999年4月22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31日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鄭君參加叛亂組織,係以被告自白及共同被告於聯合小組偵訊時互證為依據,惟鄭君於審理中否認,且鄭君係不識字之村夫,對判決書中所指之叛亂組織是否有認識,原判決均未予查證,難認鄭君參加叛亂組織,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鄭金英,1931年生,男,臺北縣人,業農兼礦工。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1年10月在鄭定國家,由鄭定國介紹參加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與鄭定國、鄭雨順同一小組,受江指導員(方金澤)領導。加入後曾與鄭定國、鄭雨順、鄭連發參與集會1次,由江指導員主持,講解保密防特的方法,並說明以後須常來開會,但之後就沒再參加過。 1952年12月29日早上六點多要去礦坑工作路上被捕,時22歲,是鹿窟事件第一個被捕的人,送到鹿窟菜廟(今光明寺),當晚11點多放他回家。但過了五天,再度被捕。被帶到鄰長王盛家製茶間,在那裡遭刑求逼供,從傍晚6點一直問到隔天晨3點半,後送到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3個月,住二區13房,在此持續遭受刑求。且口供都已由辦案人員事先編造好,刑後拉著手指頭蓋,有時簽個名,內容有些什麼鄭金英並不清楚。 1953年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起訴,12月18日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923號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6年。1955年5月5日經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核定。判決後送到新店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信監2個月,再載回軍法處,待在土木工場,一直到1961年1月7日始釋回,刑期長達8年又10天。 出獄後,繼續做工,被管區警察要求每個月報到一次,但他未照辦。1999年4月鄭金英本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案,於2001年3月31日經第二屆第五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鄭金英,1931年生,男,臺北縣人,業農兼礦工。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1年10月在鄭定國家,由鄭定國介紹參加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與鄭定國、鄭雨順同一小組,受江指導員(方金澤)領導。加入後曾與鄭定國、鄭雨順、鄭連發參與集會1次,由江指導員主持,講解保密防特的方法,並說明以後須常來開會,但之後就沒再參加過。 1952年12月29日早上六點多要去礦坑工作路上被捕,時22歲,是鹿窟事件第一個被捕的人,送到鹿窟菜廟(今光明寺),當晚11點多放他回家。但過了五天,再度被捕。被帶到鄰長王盛家製茶間,在那裡遭刑求逼供,從傍晚6點一直問到隔天晨3點半,後送到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3個月,住二區13房,在此持續遭受刑求。且口供都已由辦案人員事先編造好,刑後拉著手指頭蓋,有時簽個名,內容有些什麼鄭金英並不清楚。 1953年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起訴,12月18日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923號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6年。1955年5月5日經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核定。判決後送到新店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信監2個月,再載回軍法處,待在土木工場,一直到1961年1月7日始釋回,刑期長達8年又10天。 出獄後,繼續做工,被管區警察要求每個月報到一次,但他未照辦。1999年4月鄭金英本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案,於2001年3月31日經第二屆第五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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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礦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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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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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