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濟甫

王濟甫(1920-),男,福建閩侯人,被捕時30歲,時任空軍訓練司令部空軍上尉三級參謀。 王濟甫為吳石妻子王碧奎(於吳石匪諜案獲判無罪)之堂弟,1950年3月,王濟甫因涉入「吳石匪諜案」遭逮捕,嗣遭判刑。 吳石(1894-1950),福建閩侯人,日本陸軍大學畢業,歷任重要軍職,且任陸軍大學兵學教官多年,許多國軍高級將領為其學生,案發時為國防部中將次長。 據1950年5月30日國防部判決書記載,1949年春,吳石經投共之立法委員何遂介紹,與中共華東局敵工部駐香港負責人劉棟平認識,劉棟平囑吳石赴臺蒐集軍事情報,彼時已投共之吳仲禧(吳石之老友,盧溝橋事變前夕加入中共,透過吳石之關係謀得國防部監察局中將首席監察官職位,藉巡視部隊之便搜集情報)亦慫恿吳石,稱前第4兵站總監陳寶倉已在臺為中共工作,吳石赴臺後遂與陳寶倉聯繫,透過中共華東局敵工部派赴臺灣之交通員朱諶之,往返臺港,傳遞各部隊番號、兵力部屬、美援等軍事情報。 朱諶之赴臺除與吳石會面,更與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書記蔡孝乾聯繫(已違反中共地下組織之「單向聯繫」原則),1950年年初,蔡孝乾遭國防部保密局逮捕,蔡孝乾供出朱諶之,1950年2月18日朱諶之於定海被捕,同年3月1日吳石亦遭逮捕。 1950年3月4日,王濟甫遭保密局羈押訊辦。 經偵訊,王濟甫供稱,其之所以將機場地點、飛機之性能、空軍隊數等情報寫給吳石,係因吳石為國防部次長,且為其親戚,若吳石非高級長官,決不會告訴他,且這些情報都是在其被空軍訓練司令部司令劉牧群警告前給的。 據1950年5月30日國防部判決書,王濟甫因過失洩露職務上所知悉之軍事上機密之消息,遭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 然而,該判決由參謀總長周至柔向蔣中正總統上簽呈,1950年6月7日經總統府第二局局長俞濟時簽駐意見,稱王濟甫向吳石報告空軍有關之情報,「是故意,抑係過失」,「仍有詳研之必要」,故擬將本案發還複審。 對此,本案主要審判官蔣鼎文(戰略顧問二級上將)等呈文向蔣中正總統陳情,稱王濟甫「屬茫然無知,偏重情感」,雖構成罪責,但應衡情量處,惟蔣中正聞後為之震怒,嗣勉強同意不將蔣鼎文等革職。 據1950年7月25日國防部復審判決書,審判官認為,王濟甫雖稱向吳石告知空軍番號、駐地等情報均係受長官劉牧群警告以前之事,被警告後亦未再與吳石見面,且上述供詞經劉牧群供證屬實,王濟甫確不知吳石為匪諜,惟王濟甫每於與吳石談話中洩露空軍情報情事,仍屬應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行為,應負過失洩露軍機之罪,王濟甫遂遭判處有期徒刑5年,罪刑加重。 2019年7月10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做出促轉司字第10號決定,指出軍事審判官未調查王濟甫向吳石提供情報有無「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之行為」之阻卻違法事由,顯然違反公平審判之原則。 因此,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王濟甫所受判決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屬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應予平復,自2017年12月29日該條例施行之日起,王濟甫所受刑事之宣告視為撤銷。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張承暘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訓練司令部空軍上尉三級參謀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勁功字第55號(復判)
    • 判決主文: 因過失洩漏職務上所知悉軍事上機密之消息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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