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昭炑
- 曾昭炑 男 1921年出生 1984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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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曾昭炑(1921-1984),臺灣臺中人。
依(42)審復字第38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由李秋金吸收,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1952年11月27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2年11月26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係依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之性質與目的未予查證,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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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復字第3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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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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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