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昭炑

曾昭炑(1921-1984),臺灣臺中人。 依(42)審復字第38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由李秋金吸收,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1952年11月27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2年11月26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係依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之性質與目的未予查證,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復字第3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