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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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秋金(1916-1954),臺灣臺北人。 依(42)審復字第3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廖瑞發在臺北縣蘆洲鄉介紹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經常參加小組會議,研讀《怎樣做一個共產黨員》、《共產黨綱領》、《光明報》等書刊,又先後吸收黃火成、曾昭炑參加該匪組織,又命黃火成吸收黃士焜加入。1952年11月25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1954年4月10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7月經第2屆第2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與另案被告簡吉偵查中之供述為據。惟其參加會議、閱讀匪書、吸收成員等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復字第3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