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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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火成 1915年出生 1972年卒 臺灣 臺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火成(1915-1972),臺灣臺北人。 依(42)審復字第38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被李秋金吸收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並吸收黃士焜等參加。1952年11月26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1967年11月25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月經第5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黃火成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黃君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李秋金之供述為據,惟黃君於審判中否認,且原判決對於「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之性質、目的為何,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復字第3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