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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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火成 1915年出生 1972年卒 臺灣 臺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火成(1915-1972),臺灣臺北人。 依(42)審復字第38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被李秋金吸收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並吸收黃士焜等參加。1952年11月26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1967年11月25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月經第5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李秋金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且原判決對於「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復字第3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