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元晃

曾元晃(1928-),臺灣嘉義人。 依(40)安潔字第135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師範學院教育系四年級學生,其曾拒絕陳金河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1950年11月7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1年6月24日奉准調服勞役。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等之供述為依據,並無其他具體之佐證,尚難認其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師範學院教育系4年級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35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月19日及限制人身自由97日共計10月26日,並調服勞役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