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以淮

本案為0112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張以淮(1929-),福建莆田人。依(42)安度字第065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電力公司工務人員,張以淮係國立臺灣大學畢業學生,與萬家保參加該大學學生團體「蜜蜂文藝社」、「麥浪歌詠隊」,與汪穠年、陳錢潮友好,時相往來,思想偏激、不滿政府。陳錢潮被捕釋出後,由張以淮幫助其金錢,俾便離開臺灣等情。1951年12月31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6月9日交付感化。1956年12月31日感化開釋。01120申請案於1999年4月1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7月15日經第1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除張曉春因與張以淮時相往來,思想受其毒害外,餘4人均因閱讀左傾書刊,思想不正,渠等5人均屬思想層次問題,應予補償。
張以淮(1929-2006),男,福建莆田人。1946年進入臺灣大學工學院電機系就讀。1951年受黃榮燦牽連被捕,時年23歲,後因「張以淮等案」遭交付感化。 張以淮就讀臺大期間和一些從中國來的同學組成麥浪歌詠隊,並擔任隊長,到處演唱激勵人心。1949年,就讀大三時發生四六事件,很多宿舍裡的同學莫名其妙被抓走,甚至槍斃。他當時未被逮捕,與其他同學一起營救受難學生。四六事件後,張以淮繼續領導蜜蜂文藝社、樂群音樂社、東南風社、自由畫社、燈塔社和方向社等社團,而與自由畫社社員吳京安、華宣仁(臺灣大學電機系)、樂群音樂社員汪穠年(女,臺灣大學化工系)、蜜蜂文藝社社員萬家保、方向社社友王士彥(省立農學院校友)、張曉春等人,經常研讀左翼書籍《思想方法論》、《新人生觀》等,以及討論時事。 1950年大學畢業後張以淮進入臺電公司服務。1951年12月1日,省立師範學院美術系副教授黃榮燦因案被捕,供出曾參與指導臺大社團自由畫社一事,而牽引出張以淮等社團事,12月31日,張以淮等人被捕,而後判交付感化三年。張以淮被控在1948、1949年與萬家保參加蜜蜂文藝社、麥浪歌詠隊,與臺灣大學機械系學生陳錢潮時相往來、思想偏激、不滿政府。1950年初,陳錢潮被開釋後,由張以淮資助陳錢潮離開臺灣,聯絡工作則交張以淮負責,張遵照陳之指示「一切活動為迎接解放軍鋪路而工作的原則,在臺大組織社團,吸收爭取積極份子,進行思想改造,進而取得領導權。企圖於共匪來臺時,協助維持真空時期秩序」。 張以淮表示,當時無故被捕的臺大學生甚多,把保安司令部擠得滿滿的,牢房裡樓上、樓下都是臺灣大學學生,簡直可以開同學會。當初被抓很害怕,學生只要被捕,就會被要求寫自白書,「八輩子都要寫出來」,還會被逼問認識臺大哪些人、和誰來往;當時他同學黃雲燦被抓,只因說出和他有來往,他就因此被抓入獄。自己的罪名中竟有一條是看了羅家倫的《新人生觀》,荒謬得無以復加。他指出,當時還有另一名思想犯,是因為閱讀美國幽默大師馬克吐溫的著作,被情治人員硬冠上「馬克吐溫是馬克斯的弟弟」罪名逮捕,更是無語問蒼天。 據日後張以淮的口述,出獄後他整個價值觀都改變了,對人沒有信心,他說被關的時候較不可怕,因為可以交許多朋友,離開後才是恐怖的開始,不僅女朋友、朋友、親戚都不敢相認,學校回不去、出國又不行,平日三天兩頭就有警備總部人員來關切。他出來後認為人與人沒有互信、只有猜疑,而人變得沒什麼價值。他說,用「白色」兩字來形容這段歷史,真是太輕淡了,根本都是血、都是淚。他被判刑五年後送往軍法處,與三十多人關在八個榻榻米的地方,吃喝拉撒都在上面。他也感謝當年傅斯年校長挺身交涉,不讓政府進入校園捕人,讓學生從警總改到司法單位審判,救了許多學生。 張以淮在獄中勤學英語,出獄後翻譯甚勤,共翻譯《彭莊新娘》、《藍莊佳人》、《孟園疑雲》、《受難曲:孟德爾遜傳》等一百多本小說,皇冠出版社有很多書都是他翻譯的。 張以淮出獄後仍回臺電服務,歷任助理工程師、工程師、燃料處副處長、材料處副處長、材料處處長、採購處處長等職。1980年代末期,當時住在福建的張以淮母親非常想到臺灣看兒子,經過去臺大的室友、歷史系同學林木的幫忙,他母親才順利離開福建到香港,再由親友接往臺灣,母子得能相見。1988年張以淮在臺灣電力公司採購處長任內,涉入購煤弊案。該案更審多次,原本一、二審都判有罪,最高法院一再發回,直到高院更三審,合議庭認定陳蘭皋、張以淮等4人無罪,纏訟14年的案件直至2005年最高法院才判決朱書麟、鄭瀾、張以准無罪確定。 1999年張以淮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7月15日經第一屆第二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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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歐素瑛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