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士彥

王士彥,1929年生,男,浙江奉化人,1951年被捕時23歲。王家為書香世家,祖父為私塾教師,雙親、叔叔與姑母均從事教職。在家鄉唸完高中後,他先後報考滬淞商船學校與光華大學,又因等待放榜期間和同學參加在杭州舉行的臺灣大學招生考試。他先就讀光華大學,偶然於報紙上發現自己考取臺大畜牧獸醫系,在獲得家人允許後,和王耀華、沈冠雄、王旦聖與陳錢潮等人一同前往臺灣就讀,在辦理手續後入住位於水道町的學生宿舍。在校期間,他參加過健康社、方向社等社團,雖然沒有參加麥浪歌詠隊,但因當時學生往往一次參與數個社團,例如方向社社長王耀華就同時也是麥浪隊成員,雙方同學也不少往來。但他認為麥浪歌詠隊是共產黨外圍組織,但不是所有同學都是共產黨員,陳實(後改名方生)和簡義邨比較有可能。 他回憶到當時校方十分注意學校社團是否有左傾的情況,方向社也一度被學校注意。1949年四六事件發生時他並未在現場,但在同學號召下參與了營救行動。除他之外,汪穠年與楊彬彥是比較有印象一起參與的同學。他們製作了一個輪班表,利用校方宿舍的廚房進行伙食料理,並將食物送到看守所去給同學。利用食物表達對他們的支持。當時營救會學生無法直接跟學生見面,只能送食物或書報進去。營救會一直替身陷囹圄的學生送飯菜到隔年過年前後。大學畢業後,他到淡水任職於血清製造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 在四六事件關係人陳錢潮獲得緩刑出獄後,王與張以淮、萬家保加上其他同學一起在青年街汪穠年家替他辦出獄歡迎會。在會上陳錢潮也提到可能將回大陸,眾人還替他籌資旅費。1951年4月王於血清製作所上班時,突然有憲兵來到辦公室將他帶走。表面上雖然和方向社有關,實際上他認為被抓與替陳錢潮舉辦聚會有關。最後在政府任職岳父周敬瑜幫忙下,最後被認定因參與方向社,並協助社團製作《方向導報》與《方向》雜誌,臺灣高等法院(42)訴字第7號以企圖非法顛覆政府之罪名判刑1年6個月,褫奪公權2年。出獄後他因為案底的關係並未於血清製作所復職,而是前往民間公司任職,擔任豬隻飼料「歐羅肥」的業務員,之後他和其他獄友許華江、萬家保、楊彥彬與周道一同開設包裝公司,並代理「利樂包」,成為業界知名企業。 於2000年10月3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11月2日經第二屆第二十四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本案為05575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王士彥(1927-),浙江奉化人。依(42)訴字第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獸醫血清製造所技術人員,王士彥於國立臺灣大學農學院就讀時,與王耀華、陳雄誠、盧秀如、許華江等共同組織「方向社」,出版《方向導報》、《方向》刊物,為匪宣傳,攻擊政府等情。1952年2月14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公訴不受理。1953年6月26日移送高等法院檢察處審理。1953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刑法》第100條第2項「共同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953年9月8日開釋。05575申請案於2000年10月3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11月2日經第2屆第2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王士彥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僅以王君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撰寫者/資料來源: 李鎧揚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技術人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訴字第7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6月、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