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京安

吳京安(1930-),浙江諸暨人。 依(42)安度字第065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大學學生,其與汪穠年等分別組織樂群音樂社、自由畫社,並閱讀左傾思想書籍《思想方法論》、《新人生觀》等。1951年12月31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行之。1953年10月3日奉准保釋。 其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閱讀匪方書籍,思想不正,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大學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654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1年6月8日,交付感化3月2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